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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納股份有限公司-個股新聞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意113年現金增資調整發行股數...
1.事實發生日:114/05/26
2.發生緣由:
(1)本次現金增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5721號
函申報生效在案。並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特定人之繳款
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6日止,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
不變,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4年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106號函
同意備查在案。
(2)現因美國總統川普提出新關稅政策,產業受到巨大衝擊,本公司考量後,
為確保資金順利完成募集,故本公司董事會於114年5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
將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數2,500,000股,調整為500,000股,預計募集總金額
修正為新台幣25,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05月26日
金管證發字第1140344426號函,同意備查。
3.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後:
(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二)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14年5月29日止
(三)申請方式:
1.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
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股東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
證明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者免繳)、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
填寫匯款銀行帳號,若遺失繳款收據,請填具切結書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
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4年5月29日)下午4時30分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6045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7號B1)
,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且匯費由本公司承擔,
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1.725%(註1)/365】
註1:利率係以臺灣銀行114年1月31日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註2:實際退款日暫訂為114年6月5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五)對於已繳款之認購人要求退還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
洽其他特定人認足其股數,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二、承諾書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5721號函核准生效在案,並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106號函同意核准延長
特定人繳款期間。
現因美國總統川普提出新關稅主義政策,產業受到巨大衝擊,本公司考量後,為確保
資金順利完成募集,故本公司於114年5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將原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數2,500,000股,調整為500,000股,預計募集總金額修正為新台幣25,000,000元。
本公司及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
若因調整發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數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已繳款原股東、員工
及特定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公司及本人願
負賠償之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莊侑頲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025-05-26
By: 摘錄資訊觀測